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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帝国司法管理署司法纪录摘要

  案件编号:J-Θ-Δ

  案件类型:非法标记行为调查/生理损伤诉讼

  纪录日期:帝国历███年██周期██星日

  当事人资讯:

  被告:

  哈里斯?贝雷克

  性别类型:

  年龄:

  职业:帝国通用大学材料工程科二年级生

  原告:

  莉玛?温德

  性别类型:

  年龄:

  职业:帝国通用大学古典音乐学一年级生

  案情简述:

  据原告父母陈述,原告自███年██周期起,与被告保持非正式交往关系。期间,被告以「安抚情绪」为由,多次于原告颈后进行假性标记行为。行为形式包括:口腔接触颈部腺体区域、信息素释放模仿、腺齿穿刺并注入低强度腺素。

  原告父母称,原告初期仅出现头痛与发热周期错乱,于第██周期起开始出现腺体区域过敏反应与信息素接受障碍,最终导致无法对高匹配的标记产生生理反应。经帝国一等医疗院鉴定,原告之嗅丘受体结构已出现永久性损害,初步判定为「腺体失能症候群()」。

  司法评定重点:

  1.假性标记是否具有法律定义上的侵害性?

  -根据《帝国身体自主保护法》第条,未经同意之信息素注入即视为侵犯。

  -虽双方存在感情关系,但无任何书面标记协议,亦无官方婚配登记,构成「准侵害」。

  2.是否应对标记损害负责?

  -根据《第二级配对医疗伦理条例》,信息素若造成腺体性功能损害,视同药理性干预。

  -鉴于被告不具备合法标记能力,仍持续进行模拟标记行为,应认定为过失伤害与生理剥夺行为共犯。

  3.损害是否可逆?

  -医学鉴定认定:嗅丘体已进入「受体硬化期」,不可逆。

  -原告未来将永久丧失正规标记可能性与自然配对能力,等同丧失等级中最重要的社会资产之一。

  初步裁定建议(交由帝都民事第四庭判决):

  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

  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█

  ████████

  ;本纪录仅为司法初审纪要,后续处理依据判决书正式内容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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